听说犯了死罪的孕妇可以免于死刑。很显然,司法体系还是考虑到孕妇肚子里有一条生命(注意:我用的词语是“生命”,不是“人”)
没有必要纠结胎儿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人,我们承认胎儿是生命即可。如果胎儿不算生命,孕妇犯了死罪,为什么不对孕妇执行死刑?堕胎就是扼杀生命,这是基本常识。
当然,在哪些条件下允许扼杀生命哪些条件下不允许扼杀生命,是另一个话题了。我没有说绝对不可以堕胎。
你可以鼓吹允许堕胎,但是你不可以说堕胎不是扼杀生命,逻辑不能乱。极个别脑残的所谓的“女权分子”说胎儿不是生命,请问,我国政府下次说因为胎儿不是生命所以可以枪毙犯下死罪的孕妇了,你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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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谈这个话题不见得要走理性思辨的路子。去网上搜索相关图片或者视频看看,从感性认识认识也好。有一个答题者有医学背景,她放了图片,结果被大家劝说撤销。为什么有人劝说撤掉,很显然,因为血腥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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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暂时不算政府强制的堕胎,来看看当事人自愿的堕胎,其实多数堕胎并不是胎儿有先天问题或者女性被强奸,多数堕胎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性冲动无套内射性交的恶果,是男方精虫上脑女方欣然配合的恶果。这种当事人不谨慎乱来的恶果,当然应该避免。
我建议研究一下怎样的堕胎属于实在不得已(比如说被强奸怀孕),怎样的堕胎属于当事人不谨慎。我建议这样惩罚不谨慎的当事人——把不谨慎的堕胎视为一种很轻很轻的罪。公安局拘留一天,强制观看医生堕胎手术录像一次,发放堕胎对女性身体的危害的小册子一份,交罚金若干,然后释放。妇产科医生可以做堕胎手术,但必须打电话到公安局报备,否则吊销医师执照。
我是赞同女性有堕胎权的,只是要逼迫她和那个男人去局子里看一次录像。看完录像后,下次她还是可以继续堕胎,仅仅是要交钱再看一次录像。我的建议是对女性身体处置权与保护胎儿生命的一种折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