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写个折中的答案,不折中的观点被讨论多次了。
我的建议如下:
1、总原则是“罚嫖不罚娼”。即警察必须比较频繁的、随机的去色情服务场所检查。但是只处罚嫖客,不处罚妓女。
2、嫖客证明自己不处于婚姻状态而且确实是未婚或离异的,免于处罚。
3、严厉打击胁迫妇女卖淫。
4、对已婚嫖客的处罚必须包括金钱,也包括令其短暂(如15天)丧失自由。
简单的讲,就是保持一个规模非常小的性交易市场,为确实找不到发泄渠道的人提供一个发泄渠道。我提倡雪中送炭的性交易,不提倡锦上添花的性交易。薛蛮子那种人嫖妓要打击,社会底层结不了婚的男人嫖妓不应该被打击。
我觉得我的这个建议既有全面合法化的好处,也不至于危害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