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家全款买的房,写的男方母亲的名字,有什么不妥吗?

这种事情是没有道理可讲的,讲道理就错了。或者说讲清楚了也没有意义。我举个例子,有些中国的年轻女性因为男方父母不愿意给自己带孩子而非常生气。其实老人没有绝对义务带孙子,只不过很多中国老人这样做了,导致大家觉得老人帮助带孙子是一个惯例。所谓惯例,就是周围大家都这么做而已。父母馈赠婚房(或者婚房的首付)给儿子成为当代中国的惯例,这没有道理可讲,很多国家和地区没有这个惯例(据说海峡对岸的台湾,若长辈不是很富裕,就不给子女馈赠婚房)

我再给大家讲一个很离谱的惯例——中国某地是长辈有义务为晚辈付出,但是晚辈普遍不怎么管长辈,不孝在当地被视为不稀奇的行为,导致老人自杀率居高不下。在当地,若长辈不对晚辈付出,舆论谴责长辈;若晚辈不对长辈付出,舆论不太谴责晚辈。(我是不会透露地名的,诸位有兴趣去搜索,你会搜索到的)

涉及到父子、夫妻之间的事情,只有三个原则:

1、如果法律禁止某事,不要犯法。

2、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若能达成一致,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3、若当事人有严重争执且法律没有规定,现实的办法就是根据当地的惯例来(至少不能偏离惯例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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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谈了要依照惯例,下面我从理性的角度谈一下。问题的关键在于婚姻是一个格式合同,不能自由添加条款。

如果婚姻是一个自己拟定条款的合同,长辈完全可以将婚房馈赠给儿子。儿子与儿媳妇的婚姻合同中 写明若因女方的过错离婚,房子归男方。若因男方的过错离婚,房子价值的一半归女方。若双方无过错离婚,婚姻维系时间很短,房子基本归男方;婚姻维系时间很长,房子基本归女方。。。。。。。。。。。。。。


总之,如果婚姻是一个很自由添加条款的合约,是能够基本达成利益平衡,让各方都不担心的。



我去年看了一本《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 ,里面提到英国很早就有老人防止子女不孝,提前定好契约,规定子女的所谓“孝”是要达到什么标准(如一日两餐,每餐标准不低于XX)。大英帝国真牛逼,契约精神超乎想象!

我是觉得吧,若对感情有绝对信心,人类不必对至亲动用正式契约。但不是每一对父子都父慈子孝的,也不是每一对夫妇都相濡以沫的,国家应该创造更多条件让父子、夫妻这种至亲用正式契约处理事情。

而且男方父母与儿媳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亲生父亲也许出于血缘不计较对儿子无限付出,但是当公公婆婆的显然是害怕把巨额利益输送给儿媳之后但是这个儿媳又跑掉了。如果一件事有甲、乙两方,这两方没有多少特别坚不可摧的感情,但是又有数量较大的利益纠葛,真的应该让他们用自由契约来防范另一方坑害自己。

赞同:95创建时间:2015-04-18
评论:10最后更新:20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