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我旗帜鲜明的认为超过XX周的胎儿算生命。不服气的人请联系我,你自己出车费,我通过我在医院的关系带你去看点啥。任何扬言胎儿肯定不是生命的人,都属于脑壳坏掉了。
胎儿算不算生命,是医学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学范畴的问题。(注意我的措辞,我用的词汇是“生命”,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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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提出一种方案:
一、允许女性堕胎,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二、做堕胎手术的医生必须在手术前打电话到公安局。
三、公安局的人有权力到场向女方罚款一万,并发给当事人一盘录制好的堕胎手术光碟。
四、若堕胎女性肯供出男方,警察不得为难女方,光碟免费。警方有权找男方罚款一万,男方无钱就拘留三天。
五、强奸例外,胎儿被医生诊断为不健康例外,这种不罚款、不发放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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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美国的这个州太极端了,我这个方案才是中道。同时尊重女性的堕胎权与胎儿的生命权(更倾向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