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是:女友曾经谈过八次恋爱和约过八次炮,哪个更让你不能接受?
我们不妨来仔细的辨析一下这个“不能接受”
一、所谓的”不接受“,是指你本人在择偶中不接受某一类行为而且迫切希望他人遵守你的价值观。言辞激烈的人搞不好还会斥责那些八次、八十次的人”滥交“云云。
二、所谓的”不接受“,是指你本人在择偶中不接受某一类行为,但是并不公开表达不相干人等应该遵守你的价值观,并不无根据表达你对某一类行为的贬低(要是有根据的贬低,那当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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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不接受,特别容易遭到”不接受“,理由往往是性自由、性道德多元化等等。就像本问题的一个答案里的某一位的回复是”约炮与否是自己的选择,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人,没事儿别把自己的三观扣给别人。”
按照”没事儿别把自己的三观扣给别人”的逻辑,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在私生活方面抨击他人,不要动辄指责他人滥交、不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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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不接受,是一种“道不同不相为谋”的不接受,不接受的公开理由是大家价值观不一样,各走各路。
第二种不接受就是人们私生活中的排斥权,人们有权在私生活中排斥他不喜欢的人,除非两人之间有契约(这个契约是广义的)。
第二种不接受,就回避掉了”没事儿把自己的三观扣给别人”的霸道,这就类似于温和的企业人事主管婉拒一个求职者,拒绝的时候并没有羞辱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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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知乎上还有一种人很霸道很邪门,他们主张甲有身体处置权而且异性乙不得在恋爱结婚中排斥他/她。其实,这就霸道得过分了,这就是”没事儿把自己的三观扣给别人”而且耍无赖逼迫别人接受。
我们怎么做到”没事儿别把自己的三观扣给别人”?我提出如下的性自由三原则:
在私有制、家庭制度都存在的今天,在婚姻是一种契约的今天,性自由包括三个重要内核,缺一不可:
1、对自己身体的主控权。
一个人(尤其是没有固定性伴侣的人)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性生活,社会不得因为这个人的所谓的“前卫”而在公共领域给他/她设置障碍,导致他/她在公共领域的发展受到拖累。
2、在私人领域的排斥权。
任何人有权利在恋爱婚姻中因为对象的经历或者价值观不合自己的想法,而请他/她离开。
3、不在婚姻契约中搞重大欺诈。
既然敢做,就要敢当。不要明明是甲类人,人家要找乙类人,甲类人偏偏凑上去,这就有些不要脸了。
上述1、2、3共同构成性自由的有机内核,使得性观念不同的人群互相给对方留活路。上述三条违背任意一条,那就是其中一类人企图欺负不同类的人。
凡是单方面主张上述三条中的第一条而不承认后面两条的,其实是在恬不知耻的欺负人呢!诸位琢磨一下,你在网上遇到的所谓的宣传性自由的人,有多大比例是我揭露的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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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打个招呼,如果有人评论的话,本人有可能会删除评论(当然也可能不删除)。支持我的评论一律不删除,搞人身攻击的评论一律删除,能够给”性自由“下一个比我更周密的定义的评论不删除(若你真的更周密,我会部分吸收你的想法,修改这个答案)。